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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代理记账讲讲货币资金存在的风险的几种可能

在财务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这个项目可谓是“低调做人高调做事”,主要核算企业资金项目的数量,财务人员对此项目关注度非常少。


  那么,期末货币资金的余额到底会给企业带来什么风险呢?


  【话题提示】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包括企业银行存款与库存现金两个项目,期末银行存款余额通过银行对账单核查是否相符,库存现金期末余额是要引起大家关注的,期末库存现金余额过大,通常是“白条抵库”造成的影响,所谓“白条抵库”有两种情况:


  1.企业发生的支出无法取得真实、有效、合法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同时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因企业无法进行账务处理,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导致白条抵库。


  2.企业股东或员工借款未还。
  【股东借款】根据财税〔2003〕158号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借款】根据财税〔2008〕83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白条抵库是由于企业投资者或其他人员借款未还按上述文件有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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